据悉,新出台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成员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条件★★,但由于社会救助和专项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期间★,其他救助制度尚未生效,而家庭当前已陷入困境,如不立即给予救助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急难型救助对象★★★,通过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解决其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明确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按照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对象类别★,将因病、因学、因住房等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明确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其中★,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为新增对象,指不在前列对象范围,但1个月至3个月内月人均收入低于居住地城乡低保标准,因生活必需支出导致暂时陷入困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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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省将重点优化救助对象分类、规范审核程序、细化救助标准,着力破解基层救助时效性不足、程序不规范等难题★★★,全面强化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
临时救助标准方面,我省将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按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3个要素计算确定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等,以公式计算(与急难型计算方式一致)为主★★★、分档救助为辅,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防止和避免过度救助。原则上,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个月至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为1个月至3个月★★。(作者:周建萍)
★★“目前,我省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随意性较大★、救助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面对多样化的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变化★★★,我省研究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是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底层突破口,也是统筹防止返贫与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机制衔接并轨的重要一环。★★”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工作人员介绍。